010 如何理解和把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?
撤銷黨內職務處分,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。在理解和把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時需要注意:
一是要準確把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表述。撤銷黨內職務是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中的一種,在決定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時,應當明確處分種類名稱是撤銷黨內職務,處分決定標題應當表述為《關于給予xxx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決定》,但實踐中一些地方表述不規(guī)范,處分決定標題錯誤表述為《關于給予Xxx同志撤銷縣xx局黨委副書記、委員職務處分的決定》等。對撤銷一切職務的,一般不需在處分決定正文中寫明;對撤銷某一個或者幾個職務的,鑒于還有部分黨內職務繼續(xù)保留,相應處分決定正文中須寫明撤銷的具體職務。
二是要準確把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執(zhí)行。撤銷黨內職務處分,應當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。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,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: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,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,不能撤銷較低職務而保留較高職務。若受處分人擔任的各黨內職務之間存在緊密關聯(lián)的,或者擔任某一黨內職務是擔任其他黨內職務的必要條件的,一般應撤銷其一切職務。例如,對擔任黨委副書記職務的,在撤銷其黨委副書記職務的同時,其黨委常委、委員職務一般也應一并撤銷。又如,某市委常委、縣委書記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后,不僅要撤銷其市委常委、委員職務,也要撤銷其縣委書記、常委、委員職務。若擔任的黨內職務之間沒有緊密關聯(lián)的,可根據(jù)實際情況確定應當撤銷的職務。
三是要準確把握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一條第一款“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,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”中“黨外職務”的類別及處理的規(guī)定。這里所稱的“黨外職務”主要包括6類:第一類是納入黨委(黨組)管理的干部職務名單的黨外職務。依照《于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》第六條和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第四條、第六十六條等規(guī)定,黨管干部原則中的“干部”主要包括黨政領導干部、機關公務員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(單位)工作人員(工勤人員除外),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領導人員、管理人員和專業(yè)技術人員,以及現(xiàn)役軍官、現(xiàn)役警官、文職干部、《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的“管理類文職人員”和第十五條規(guī)定的“專業(yè)技術類文職人員”。其中系非中共黨員的干部所任職務即屬于此類“黨外職務”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如其違紀行為同時構成違法的,也將被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、單位給予處分,因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均基于同一違紀違法事實,依照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,黨紀政務等處分應當相匹配,也即一般應當給予其與撤職處分相當?shù)奶幏?,降低其職級待遇,重新安排工作,且一般不安排擔任領導職務;如其違紀行為不構成違法的,則依照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,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、工資、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(xù)。第二類是機關工勤人員、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中除第一類人員以外的其他適用處分的人員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處理參照第一類人員把握。第三類是各級人大代表、各級政協(xié)委員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應當按程序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、撤銷其政協(xié)委員資格。第四類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的人民團體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,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機關列入?yún)⒄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管理范圍的,除各級共青團組織外,其執(zhí)行委員會(理事會)委員(理事)等未納入黨委(黨組)管理的干部職務名單的黨外職務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應當按程序撤銷其上述職務。第五類是除第四類以外的社會組織中未納入黨委(黨組)管理的干部職務名單的黨外職務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由該社會組織依照其章程以及內部規(guī)定處理,不適用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。第六類是國家出資企業(yè)(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國有資產法》第五條確定)以外的企業(yè)中的黨外職務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處理參照第五類人員把握。
四是要準確把握被免職后可否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問題。對此,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(guī)定,“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,審查后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”。實踐中需要注意:(1)黨組織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審查期間,如果該黨員領導干部因查處其問題被免去職務的,案件查清后,該黨員領導干部確實犯有嚴重錯誤,依然《紀律處分條例》規(guī)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仍然應當按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,而不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(2)根據(jù)違紀事實,應當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,但在黨組織查處其問題前,該黨員領導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黨內職務的,如其擔任黨外職務的,可以依照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一條第二款關于“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,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”的規(guī)定處理。